交通部去年6月發布施行「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新北市政府交通局29日起將全面稽查,違規占用婦幼車位者將被處以最高新台幣1200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約2%的停車位,作為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的停車位,特定公共停車場包括政府機關、車站、百貨公司、設有兒科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遊樂園區等,交通部為此訂定「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在去年6月底實施。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長吳政諺表示,新北市應設婦幼停車位有1374位,截至本月12日已在指定場所完成設置1882個婦幼車位,並發出3萬6043張孕婦及親子識別証,車格白色標線內畫設粉紅色內框並設有告示牌,須於車內擋風玻璃上放置「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識別證」才能停放。吳政諺說,配合交通部1年宣導期,現行違規停放專用車位車輛採夾單警告,但從6月29日起將全面稽查,火車站、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醫療院所、觀光遊樂園區及政府機關等附設公共停車場列為稽查重點,並將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也納入稽查,違者將處以最高1200元罰鍰。 

吳政諺說,有民眾質疑有停車證的車輛不一定符合身分資格,「認證不認人」恐影響真正有需求的民眾權益,對此他強調,停車證只是方便識別,車上仍要有孕婦或幼兒才可使用車位,若民眾忘記帶停車證,但只要確實符合身分資格,並先向停車場管理員報備即可停放婦幼車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也提醒有停車需求且符合資格的民眾,可攜帶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至交通局2處辦公室、6處停車管理場及105處公有停車場領取停車位識別證。 

轉自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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