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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房價讓許多人工作一輩子也難買房,若是家中長輩有留下房產,繼承房屋便成為最佳選擇。

不過即使有幸能夠繼承房子,除了土地要辦理繼承登記,地上房產也千萬別漏登記,以免未來交易時無法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稅務局近日就遇到一案例,一位蔡姓民眾多年前與2位兄弟繼承父親財產,土地已分割繼承為蔡先生所有,

最近想要出售,地上房屋雖是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但還在父親名下沒有辦理繼承登記。

桃園市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的地上房屋雖未辦理繼承,仍登記在已故父親名下,

但實際上已歸屬繼承人蔡先生及其兄弟公同共有,因此出售土地時,蔡先生只能就他所繼承房屋的應繼分比例(1/3),

來計算土地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蔡先生可以先和兄弟辦理分割繼承,取得地上房屋後,

再出售土地,就能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節省土地增值稅負擔。

 

與兄弟繼承房產時若未辦理房屋登記,未來出售時就僅能適用部分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示意圖/摘自Pixabay

 

與兄弟繼承房產時若未辦理房屋登記,未來出售時就僅能適用部分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示意圖/摘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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