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1.0實施,預計今(2021)年7月初房地合一稅2.0版將上路,有民眾詢問,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後續若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

要怎麼計算持有時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與土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可將配偶原來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時,

可併計的期間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房屋辦理好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與土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可將配偶原來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示意圖/pixabay

房市專家胡偉良在專欄中指出,5年後80%的開發商可能面臨關門或轉行,對那剩下20%,未來10年則將是那些倖存者在房地產行業重新發展的大好機會。圖/pixabay

北區國稅局舉例指出,陳先生將2018年1月3日買賣登記取得的房地,於2020年2月20日贈與給太太王小姐,並在2020年3月10日完成移轉登記,

如果王小姐在2021年3月3日將該房地出售並辦理移轉登記給他人,持有期間要從2018年1月3日起算至出售登記日2021年3月3日,共計3年2個月。

上述陳先先贈與妻子房地後、後續再出售,屬於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1.0,

無論交易是獲利或虧損,都要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至於個人交易因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屋、土地,原始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國稅局舉例表示,龔太太於2016年7月1日購入房地(成本800萬元),並於2018年 6 月30日將該房地贈與配偶龔先生、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500 萬元,

沒課徵贈與稅,龔先生若在2021年6月30日出售該房地時,應以龔太太原始取得日(2016年7月1日)為取得日,

並以龔太太原始取得成本800萬元為成本,以計算房地合一稅1.0交易所得及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5年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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