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須以戶籍為主要認定依據,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即便全家人都實際居住在某地,仍可能會因為戶籍遷出,而喪失地價稅的自住優惠。
 

稅務局指出,最近接到一位民眾林小姐致電詢問,她們家的地價稅,原本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不過後來為了子女就學,才將全家戶籍遷到指定學區,實際上全家人都還是住在原地,為什麼會被補徵地價稅?

地價稅優惠以戶籍認定。

針對此類案例,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當中「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要件,

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為準,至少需有一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稅務局表示,如果住家原本被核准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後來因為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是其他任何原因,

將戶籍全戶遷出,依規定將會從戶籍遷出後隔年開始,重新改按一般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原文

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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