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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族重購自住房地 須注意戶籍設立時間

好房網News記者王銘紳/綜合報導
換屋族若不想因被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重購土地的能力,可善用「重購退稅」減少負擔,只要滿足條件可申請退還賣屋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雖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但因逾2年始將戶籍遷入重購地,致重購地於該2年內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所以遭否准退還原出售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換屋族若不想因被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重購土地的能力,可善用「重購退稅」減少負擔。示意圖/pixabay
房市 圖/pixabay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完成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大於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提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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